第一条 毛泽东广场是缅怀毛主席的丰功伟绩、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毛泽东广场的管理,维护毛泽东广场的秩序、环境和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毛泽东广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绿化养护和旅游服务等工作。
公安局、旅游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物价局、环保局、民政局等市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管理,协助维护广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三条 进入毛泽东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应当爱护毛主席铜像,不得有任何污损毛主席铜像的行为。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文明参观,接受广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广场所敬献的花篮,由毛泽东广场管理处规范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转移和挪用。
第五条 毛泽东广场必须保持庄严肃穆的瞻仰环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广场。
(二)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广场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广场内摆摊设点。
(三)禁止喊客拉客、流动叫卖、散发传单。
(四)禁止露宿、乞讨。
(五)禁止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广场。
(六)禁止在非规定时间燃放烟花鞭炮。
(七)禁止影响广场形象、扰乱广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进入毛泽东广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毛泽东广场的公用设施设备:
(一)不得损毁广场任何景观或公用设施。
(二)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开挖地(路)面、架设管线。
第七条 进入毛泽东广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地和花草树木以及农作物:
(一)不得占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杂物。
(二)不得折损、划树木。
(三)不得攀爬树木,采摘花果。
(四)不得践踏绿地、花坛。
(五)不得损毁农作物。
第八条 进入毛泽东广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持广场整洁美观: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及污水。
(二)不得焚烧树枝垃圾。
(三)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四)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
(五)不得野炊、聚餐、酗酒或从事赌博、迷信、色情等不文明不卫生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毛泽东广场从事下列活动,必须征得毛泽东广场管理处同意:
(一)开展非政治性、公益性的纪念、庆典活动。
(二)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宣传、咨询等活动。
(三)设置广告或悬挂、张贴宣传品。
(四)设置市政公用设施。
开展政治性、公益性的纪念、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与毛泽东广场管理处联系,进行登记备案。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并报请湖南省韶山管理局审批。
因组织各种活动,损坏广场设备设施的,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者,韶山毛泽东广场管理处有权视其情况予以制止、要求赔偿或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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